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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2.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牵头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3.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30日内落实。要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制订防范措施,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
  (五)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市范围内隐匿谎报的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市政府: 744714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449311(值班室)、 7933148(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2.举报范围:全市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生产经营或相关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包括消防、交通、工程建筑、民用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煤矿和其他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事故隐患。
  3.对于举报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掌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认定核实后,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者奖励100-500元;对举报一些特别重大的事故和隐患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对举报一些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隐患的,酌情给予重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兑付。
  4.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对恶意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5.对举报情况,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调查核准,情况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查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的统计上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定期统计工作,按规定填写表格,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事故情况。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事故真相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个小时内以事故报告单的形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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