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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
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5月3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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