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的意见
(青发[2002]6号 2002年5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民政部关于《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精神,开创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新局面,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活动,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切实加强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改革工程、基础工程和民心工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理、民主自治在基层的高度统一和全面落实,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创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以社区为主体,服务为主题,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社区功能,扩大社区民主,发展社区事业,优化社区环境,强化社区管理。
  创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市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职能转变,重心下移;勇于创新,突出特色;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需要,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工作,使我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建设示范城市,2—3个区市成为全国首批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同时,建成一批社区建设示范街道、示范社区。
  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的要求和中央文明办等八部委《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社区责权,理顺社区关系,积极探索建立“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社区民主自治”的新型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组织和队伍建设,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社区管理和各项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全面增强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群众的自治意识和能力;发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开展社区科技教育活动,完善社区功能;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发动和依靠群众,建设一批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三、扎实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