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建安全稳定的社区
因地制宜推进社区警务改革。在每个社区设立社区警务室,以社区为依托,优化警力配置,规范警务运作,推进警务前移。
积极推进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改革。在各社区建立以社区民警为第一责任人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构建由社区警务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及社区内的单位组成的社区治安防控网络。不断完善融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组织,形成普法教育与重点帮教相结合、看楼护院与联防巡逻相结合、物业安保管理与居民自我防范相结合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活动,使每个社区居委会都聘有自己的社区律师。
推进法律进社区,加强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建立社区民情信息员队伍,建立定期排查、零报告、跟踪管理等制度,坚持边排查、边调解,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社区党团员、离退休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努力做好民间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区稳定。
四、加强领导,推进职能转变,重心下移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不断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切实转变职能,实现重心下移。增强区和街道的综合管理与服务职能,把管理的重点放到基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强化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服务功能,完善提高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效能。
进一步理顺关系,尊重、支持社区依法实行民主自治。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指导社区开展民主自治。今后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对社区居委会硬性摊派任务,不再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除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外,对社区的各种评比,均需在市、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凡属社区居委会主办的,各级各部门要尊重、支持社区居委会独立开展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需社区居委会协助的,凡有专项拨款或收费的,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社区居委会。公用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需社区居委会代办的工作,经自愿协商、合同约定,实行有偿服务。
建立各级财政对社区建设的投入机制。社区居委会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每年每百户3500元的标准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分半承担。居委会干部的补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以及社区办公经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区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社区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社区工作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