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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年内不能辞退或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
  第六条 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七条 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而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转业士官的配偶所在系统有安置能力的,应予接收安置。
  第八条 各部门和省属单位,在制定政策和确定招工招干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应予以优先安置
  1、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
  3、符合安置政策的伤残军人;
  4、烈士子女和孤儿;
  5、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满两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不予安置:
  1、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兵指标入伍的;
  2、易地入伍的义务兵;
  3、1997年以后入伍无“安置卡”的;
  4、服役期间买户口进城,投亲靠友进城,农民进城转非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接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机构报到的;
  6、已经安置,非组织原因,本人不服从分配或逾期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7、弄虚作假,骗取或伪造伤残、立功荣誉证明的;
  8、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
  9、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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