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的通知
(晋发[2002]11号 2002年5月24日)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省通过狠抓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的政策。但是,一些县(含市、区,下同)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工资发放“责任落实到县级、工作分解到职能部门、省和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加强督查”的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
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其事关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基层政权的巩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保工资发放是最基本的职责的观念,在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支出,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千方百计保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坚持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任内,立足本级,积极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优化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要把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作为考核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保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制
(一)县级党政“一把手”是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挤占、挪用工资性资金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省委、省政府将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凡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的县,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国,不得参加评奖;连续3个月欠发工资的县,其经费支出改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党政“一把手”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要进行相应的组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