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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的通知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督查。省人事厅、财政厅、外事办公室配合。
  (二)由县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县级财政供养人员。要把握当前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标准,在清理、清退不合理调入、录用人员及各类临时人员的基础上,将财政供养人员划分为编制内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原有编制内人员超过改革后编制人数的部分)和超编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实有人数超过原有编制的部分),并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的每个人。从今年起,省、市(地)政府(行署)对县级工资发放人数的考核范围明确为行政、公检法编制内人员,中小学编制内教师,县级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以及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和省人事厅负责督查,省编办牵头。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工资。具体发放项目按照省人事厅印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15号)执行,省、市(地)政府(行署)对县级工资发放标准的考核以此为准。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后,方可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发放地方津贴和补贴。
  县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对列入财政供养范围人员的工资水平逐单位、逐人进行核定,财政部门据此作为核拨工资的依据。凡自有财力不敷基本开支、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工资发放项目不得包括地方津贴和补贴,财政部门也不得将地方津贴和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违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并从以后发放的基本工资中如数扣回外,还要由所在市(地)党委、政府追究县级人事、财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督查。
  (四)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国库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列入省、市(地)考核范围的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必须分别实行集中统一发放,不得拨付给各部门。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督查。
  (五)建立与县级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增编、增人机制。从今年起,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增编、增人必须坚持“三不准”原则,即自有财力不能保证现有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开支的,未经省编制部门批准不准增编(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把关);没有编制和控编通知单不准进人(县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无编制无计划的新进人员不准核拨工资(县财政部门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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