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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本市中幼林抚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中幼林抚育步伐,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抚育1公顷中幼林市、区县财政共给予1500元补助。重点地区2万公顷(30万亩)市级国有林,市财政每1公顷补助1500元;重点地区18万公顷(270万亩)区县国有林和集体林,市财政每1公顷补助750元,区县每1公顷补助750元;一般地区12?±73万公顷(191万亩)区县国有林和集体林,市财政每1公顷补助300元,区县每1公顷补助1200元。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考虑到中幼林抚育工程前期工作和管理工作需要,从市、区县补助资金中分别按5%比例提取前期工作费用和工程管理费用,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检查验收、建立档案等支出。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区县政府是实施中幼林抚育工程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中幼林抚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区县、乡镇、村要逐级分解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幼林抚育工程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要充分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确保中幼林抚育工程顺利实施。
  中幼林抚育管理涉及的林木采伐,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采伐手续。在非采伐期进行中幼林抚育采伐,由市林业局委托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 严格项目管理。一是坚持按立项搞规划,按规划搞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检查验收,按验收拨付资金。二是坚持设计审批制度,要按规定标准、条件、程序审批,加强监督。三是严把施工质量关。施工期间要有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导,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四是坚持检查验收制度。抚育工程竣工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区县自查基础上进行核查。五是建立健全中幼林抚育管理档案。
  (三) 强化资金管理。中幼林抚育工程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验收合格面积给予资金投入,督促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要对中幼林抚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 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加大造林营林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力度,充分调动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中幼林抚育管理的积极性,形成中幼林抚育管理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和运行机制。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承包经营;实行拍卖、承包和股份合作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和力量参与。动员社会各界认管、认养中幼林。允许参与中幼林抚育的单位和个人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经营森林旅游。将义务植树单位的抚育管理纳入义务植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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