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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电力价格检查的通知
(鄂价检[2002]110号 2002年5月27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努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电价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检(2002)3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各地对国家有关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电力二次综合加价,有关国家规定取消项目收费等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0年年度)。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部门越权定价的行为,全省各电力企业(含水利系统和各种股份制电力企业)、“三电”办、电力开发公司、农村电管站、电厂自供区,各转供电(含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电价和收费执行情况。这次电力价格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反电网销售电价的规定,擅自提高目录电价或超范围重复收取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变相提高标准收取力率调整电费和丰枯分时电价的;
  (三)强行向用户分摊电量,变相提高电价的;
  (四)未执行国家对特定用户优惠电价政策的;
  (五)以“超核价基数”、“无效电量”等为由扣减上网电量或未按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的;
  (六)在电力安装和增容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
  (七)未按规定的日期停止执行二次综合加价的;
  (八)二次综合加价收入额的列支不按规定执行,擅自挪用或转移加价资金的;
  (九)国家规定的取消项目如电源建设资金、各种电权电集资款、电度表保证金、电费保证金、供用电贴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等仍未停止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用户的;
  (十)电力企业自立名目或自定标准收取与用电有关的费用的;
  (十一)电力生产企业采取少供多发或多发少供等手段变相提高上网电价的;
  (十二)转供电企业未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电价政策的;
  (十三)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的;
  (十四)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各地还要按《国家计委关于继续开展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388号)文件规定的八项内容开展对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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