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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贸审计处
负责对市级经贸部门及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题审计调查;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经济责任审计处
负责组织对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司法等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协调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财政金融审计处
负责市级各部门和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市财政、税务部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全市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基金经办机构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区、县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拨缴款有关系的机关、团体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市属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市政府建设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组织联系对境外机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审计业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监狱劳教、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统筹管理使用情况。
机关党的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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