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对外出或
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2]109号 2002年5月27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经济环境,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
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5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文件的通知》(鄂政发[2002]2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的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企业帮困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7]23号)已于2002年5月14日由省政府鄂政发[2002]23号文件宣布废止,各地一律不得再收取“帮困资金”。
(二)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公安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鄂价费字[1998]434号)中“城镇外来暂住人口安全管理费武汉市区每人每月10元、市郊城镇每人每月5元”的规定。
(三)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中“暂住人口登记簿每本5元”的规定。
二、取消省以下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
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批准的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见附件)。各地对外来务工人员在用地、用房、用电、用水、用气以及收看电视等生活条件方面与当地居民存在的歧视性收费或价格的规定和做法必须取消。
三、其他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待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另行公布。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督促收费部门和单位限期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的注销手续。
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减少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67号)公布取消的公安部门收取的城镇暂住人口安全管理费(含证照费及表、簿等费用);劳动部门收取的使用农村临时工管理费、求职用工登记费、流动工人档案保管费、职业介绍中的“求职、用工登记费,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务输出人员管理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建筑安装企业上级管理费等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一律不得继续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