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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
及附加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2年5月24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和《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调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简并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
  (一)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以及对同一纳税人“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的果蔗、蔬菜、干辣椒 、干鲜姜、草莓、荸荠、莲耦、果用瓜(西瓜、香瓜、甜瓜)、芭蕉芋、魔芋、苡仁米等农作物的收入划入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再作为农业特产税征收品目。
  (二)将“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梨”、“其他水果”和“干果”品目合并为“果品”品目。
  (三)将“方材、板材、房料、楠竹、毛竹、杂竹、竹木制品用料、木炭”品目合并为“原木、原竹”品目。
  (四)将“鱼、虾、蟹、鳖、龟”品目合并为“水产品”品目,取消“水产品”品目原包括的“席草、芦苇、蒲草”品目。
  (五)将“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竹荪”品目合并为“食用菌”品目,取消“食用菌”品目原包括的“人工食用菌”品目。
  (六)取消“日用食用香料”品目,将其中的“食用桂花、薰制花茶用茉莉花”品目列入“花卉(含盆景)”品目,其中的“山苍子、花椒”列入“林产品”品目 。
  (七)将“五倍子、棕片、干鲜笋、乌桕子、木本油料、山苍子、花椒”合并为“林产品”品目。
  二、调整后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和税率
  (一)烟叶。税率为20%。
  (二)毛茶。税率为8%。
  (三)牲畜产品。牛皮和羊皮的税率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
  (四)果品。税率为8%。
  (五)原木、原竹。税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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