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水产品。税率为8%。
(七)生漆、天然树脂。税率为8%。
(八)食用菌。税率为8%。
(九)花卉(含盆景)。税率为8%。
(十)蚕茧。税率为8%。
(十一)药材。税率为7%。
(十二)经济林苗木。税率为5%。
(十三)林产品。税率为7%。
三、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一)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二)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四、农业特产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全省统一为正税的8%。
五、征收管理和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和减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在征收时,必须将农业特产税正税和附加按规定比例同时征收,不得先征正税后征附加或先征附加后征正税。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正税及其附加(烤烟特产税附加除外),必须分别入金库和附加专户,严禁用附加充抵正税。
六、征收经费
有关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黔财预[2002]45号)的规定执行。
七、废止的有关文件
(一)《关于罗甸县政府申请对早熟商品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55号);
(二)《关于织金县政府申请对竹荪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78号);
(三)《关于威宁县政府申请对魔芋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136号);
(四)《关于兴义市政府申请对芭蕉芋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178号);
(五)《关于安龙县政府申请对芭蕉芋等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179号);
(六)《关于关岭县政府申请对早熟商品蔬菜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黔府函[1995]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