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5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
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
第三条 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村集体资金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对集体收入少、经济薄弱的村,可实行村财务乡(镇)代管的管理体制,定期集中会审、做帐,但应实行分村核算。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村(居)委会应设立村集体财务专户,对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由村(居)委会实行专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六条 村财务收入包括:
1、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含烤烟特产税附加);
2、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
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
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5、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6、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第七条 村财务支出包括:
1、村组干部报酬、误工补贴;
2、五保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