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村办公支出(包括出差补贴);
4、村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5、村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6、村公益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7、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8、其他支出。
第八条 取消村级招待费,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
第九条 收益分配。在村集体统一经营税后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应提足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以保证集体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同时,做好对本村村民个人的分配。
在税后可分配收入中,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金和农民个人分配额以及未分配结余所占的比例,由村(居)委会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提出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 债权、债务
第十条 村(居)委会及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对本村的集体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负责清查和追还单位、个人向本村集体的借款(包括物资)。对确实无法追还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呆坏帐核销或盘亏冲销处理。
第十二条 在清理村集体债务中,要重点做好债务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体名义发生的债务,谁借谁还。
第十三条 村集体债务清理结束后,村(居)委会应与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作出债务偿还计划和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制度。
1、村(居)委会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行钱帐分管;
2、现金要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专户;
3、出纳员应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准确核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同时,村会计和出纳员要定期与乡(镇)财政所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账。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