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居)委会发生的集体经营业务,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村(居)委会在收取“一事一议”的筹资款时,应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
3、对票据要实行领用、回收的登记制度。领用时按编号登记,回收时(包括作废票据)要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预决算制度。村(居)委会应会同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收支情况,及时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并抄送乡(镇)财政所;
2、财务审批制度。村集体的一切财务开支,经村(居)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审批后,方可办理;
3、村(居)委会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应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会计报表制度。村财务人员应每月底作出财务报表,并及时将财务报表报送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在财务报表中,应根据会计科目要求,全面、真实反映村集体资金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状况。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村(居)委会对村集体财产物资实行专人专管。所有村集体财产物资应在财务帐上有如实体现。每年年终应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八条 审计监督制度。村(居)委会应接受乡(镇)农经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接受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的民主监督。同时,接受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村集体财务的审计。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结果应向村民张榜公
第十九条 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财务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要完整、系统、安全;
2、村当年财务档案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村保管一年,期满后交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管理;
3、除国家法律规定的部门或经乡(镇)农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村财务档案资料拆封、抽走、查阅、外借;
4、对保管期满的财务档案资料,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共同监督以及相关的村(居)委会参与下,由乡(镇)农经部门依照有关销毁财务档案资料的规定负责销毁。其中,对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第五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村会计、出纳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承担。村财务人员应由县指导乡(镇)农经部门和财政所负责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