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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2]28号 2002年4月10日)


  你行《关于大连分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的请示》广发连计(2002)61号)和《关于申请宣传费和招待费统一调配指标的请示》(广发连计(2002)1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神,针对你行财务核算特点(一部分费用在大连分行统一核算,下级支行利润核算不完整)和预计2002年分行本部将亏损2400万的情况,经与辽宁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国税局研究后,批复如下:
  1.沈阳和大庆支行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4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20%的比例就地预交。
  3.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的基础上,按6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4.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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