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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
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62号)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维护好这条生命线,担任金税工程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为了将我市金税工程的工作做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76号《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备管理岗位、管理责任区岗位、综合统计岗位(工作量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于综合业务科(股)]
  税务登记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2)国标码证书、(3)注册资金证明、(4)银行精减号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财务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7)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9)验资报告、(10)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将资料及《新办户实地情况调查表》返回税务登记岗位,税务登记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岗位应及时将受理纳税人资料传递到征管档案管理岗位,按户建立纳税人户管资料,并由责任区管理科(股)纳入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报送的下列资料、证书: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协议、章程、(4)银行精减号证明、(5)财务报表、(6)国标码证书、(7)及经营场地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8)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以及总机构同意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证明、(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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