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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重点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六、认真组织实施“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每年筹措1000万元,用5年时间,建成百所示范性回民中小学。由自治区教育厅、民委、计委、财政厅负责。
  七、制定有关向贫困山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认真做好经济适用型教材的选用和推广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局负责。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解决吊庄点学校办学条件的问题。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九、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和项目;山区8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书本费实行“一费制”。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负责。
  十、完善基础教育的发展政策,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制定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负责。
  十一、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积极做好“五三”学制向“六三”学制的过渡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采取措施,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加快优质高中学校建设,逐步解决高中教育“瓶颈’制约问题。实施5所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完成银川一中的迁建和新建工作。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固原地区、银川、石嘴山、吴忠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制定自治区关于贯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施办法,完善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四、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和远程教育扶贫工程。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十五、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各市县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建设。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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