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解决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存在的超范围经营及占道、扰民的问题,促进建材市场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取缔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并实行转向经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5日内全部迁出,搬迁到市政府市场办批准的其它市场从事经营。逾期未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搬迁。
  三、长春市特种钢材市场内门市房屋的经营者,可以进行转向经营。
  四、实行转向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在室外从事经营活动。
  五、长春市中东生产资料市场、凯旋钢材市场,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经营者的接收工作。
  六、在取缔钢材市场过程中,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