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地税发[1999]68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1号文)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为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的奖励对象
(一)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物质奖励,不适用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出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四)对两个或者两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一)基金设立:举报奖励基金的设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办理;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财预字[1999]185号)文件规定提取。
(二)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局秘书室负责;奖金发放由结算中心负责。
(三)基金使用:举报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不准挪作他用。当年节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举报奖励的确定原则和审批权限
(一)确定原则: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入库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入库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者举报内容笼统,未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一般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