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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真执行各项廉政建设规定。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克勤克俭,严禁各种铺张浪费行为。认真落实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实行招待费审批核算制度;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和陪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省市学习考察要讲求实效,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并在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到高档宾馆食宿。到乡镇和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凡乡镇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准接受宴请。在市区内因公务活动确需就餐时,一律安排工作餐。
(三)大力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会议场所尽量安排在机关内部,不得到豪华宾馆和高级饭店开会,减少会议经费支出。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的有关要求,严禁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承接本市以外的各种会议,减轻财政负担。切实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纪念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有关管理规定。在严格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00]5号)精神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要求和规定:赴台团组要精干高效,目标明确。严格按照任务要求,不搞“捆绑式”出访,不随意多走访城市,赴欧洲团组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国家;赴美国或澳大利亚团组,原则上不得同时出访加拿大或新西兰。对出访团组的出访时间、经费和国别等项目要严格限制,同一出访团组中,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同一单位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五)严格落实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辆采购管理。强化对财政性资金购车支出的监督和管理。自2001年9月1日取消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等8种专项控制商品的行政审批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机动车继续实行编制、标准、金额管理,加强总量控制。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现已配备使用的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才能更换,避免造成浪费。公务用车的配置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使用和更新车辆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集中支付,并凭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发的“青岛市机动车辆配车证明”或“小汽车配车证明”到公安车管部门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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