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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性城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凡列入当年城建资金计划的项目,控制拨款数为:
  (一)项目实施招投标的
  工程投资≤3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0%拨付;
  工程投资≤2000万,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85%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元,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0%拨付;
  工程投资>5000万地,按不超过标的(预算价)的95%拨付。
  (二)特殊情况,指定施工单位项目按设计概算(或未经审定预算)价的75%拨付。
  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项目投资终审(施工方、拨款方、审查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并完成竣工交验手续,拨付项目尾款。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城建资金计划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以月报表(表式三)一式四份,分别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报送。报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组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出,资金结存。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业主月报表及项目进度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市计划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联合进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每季进行一次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每年依法对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大型和重要项目,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对资金安排计划或资金拨付有异议的,有权向市政府提出申诉。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影响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查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安排、拨付资金,并造成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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