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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

  五、有关优惠政策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和社区就业个人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扶持政策
  1、劳动保障部门对在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中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并积极为其开展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所需费用按规定在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
  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并与失业人员签定两年以上的劳务协议的,可申请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补助给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
  3、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制度,并有缴费能力的,可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可以实行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形式,在歇业期间,由本人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在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寄存档案一年,减半收费三年。并免费代办社会保险各项手续。
  6、每年从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扶持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资金主要用于(1)非正规劳动组织网络建设; (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开办初期的必要设施补助;(3)非正规劳动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性补贴;(4)奖励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明星或创业者;(5)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贷款贴息;(6)开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宣传等。
  (三)税务部门扶持政策
  1、营业税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营业税可按省委、省政府闽秀发[19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税
   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可按财税字[1994]001号、闽秀发[1998]9号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四)工商部门扶持政策
  1、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允许试营业6个月。
  2、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有关规定减免或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五)、城建、城管和卫生部门扶持政策
  1、各级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考虑安排社区服务设施。新增加的社区服务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优先提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或下岗、失业人员使用。有条件的要专辟场地,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成下岗、失业人员无偿使用,免收各项城建、城管方面的行政性收费。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内开办的便民餐饮、食杂店、学生寄膳等社区服务网点,只要符合《食品卫生法》,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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