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管制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调整医疗、经营决策权:可以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医疗市场需求,相应调整医院的医疗服务内容和项目,适当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消,决定各科室编制和组成,内部机构以合理设置为原则,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3.人才招聘、劳动用工权:在核定的总编制以内,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确定招聘的时间、条件、方式及数量,决定人员的录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在职职工可以解聘或辞退。
4.人事管理权: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合同制,并加强聘后管理,实行职称评聘分开,逐步推行全员人事代理制。
5.工资、奖金分配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资总额,以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按技术和成果分配、按管理因素参与分配为原则,自主确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
6.资产处置权: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购置、更新、有偿转让以及报损处理。
7.受法律保护权:医院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医疗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除法律和政府有关明文规定以外,医院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乱摊派,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义务:
1.必须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和履行“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的管理,自觉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医院的监管。
3.必须服从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承担政府下达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指令、各种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预防保健任务。
4.根据医院经营管理章程,建立以岗位责任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服务要求,规范医疗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实施成本核算,降低费用性开支,努力提高效率和效益,并通过优化结构,开拓服务领域和服务市场,实现医院的进一步发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取各项基金;并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10-20%作为医院的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医院一年工资总额时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