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医院法人代表应当按照委托管理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倍,领导集团成员中的其他人员按1-1.5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
8.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期内医院耗费的可用资金中的70%以上必须构成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医院应按上年净资产的2%向上级主管部门交纳卫生事业发展统筹金,所交的统筹金从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金中列支,列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用于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四、有关配套政策
(一)财政补助政策:
1.托管制医院不再享受上级对医院在职人员的经费补助。但继续拨给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上级拨给的经费。
2.医院在承担政府下达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指令和各种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后,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3.凡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和经政府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投入。
(二)税收政策:
1.托管制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鼓励医院引进社会资金以及外资用于医院建设和发展,其医疗服务收入部分用于医院再发展的,免征各项税收。
3.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对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价格政策
1.托管制医院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其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2.对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放宽其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保健需求。
3.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疗的技术服务价格。
4.对上述所需放宽和适当提高的医疗服务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有关内容,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病人费用负担为主要目标,设定考核指标,每年考核、审计一次。主要从领导班子建设、经营实绩、医政管理、安全工作、病人人均费用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党建目标等方面,对医院和领导集团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