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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1]77号)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市“十五”规划的实施,我市正迎来一个新的建设高潮。但目前在建设领域中还存在着违法建设、城乡结合部规划管理失控等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领导规划意识淡薄,不按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土地乱批乱租,建筑乱搭乱建现象。为了适应新形势,使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法律监督作用,维护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法定性,保证我市的各类建设项目都能在《西安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的指导下,依法、科学、合理、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全市建设一盘棋的战略思想;树立用规划指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把规划管理工作作为我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市总体规划》,西安市行政辖区(9983平方公里)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行为都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西安市总体规划》和相关的地方法规。凡在西安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需要新征、扩征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小品、雕塑及设置户外广告等其它工程设施,都必须持有关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新征土地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由土地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属文件;建筑物在取得验收合格证后由房产部门发放房产证。临潼区、阎良区及各县对新征地用于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重要景观区、旅游度假区、高等级公路两侧、生态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各类开发区、重要集镇以及城市规划需要控制区域的所有新征地及建设项目的审批必须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区、县建设局要加大规划管理监察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要景观区、旅游度假区、高等级公路两侧、生态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规模较大的开发区、重要集镇及其周边地区的规划管理监察力度,坚决杜绝上述区域的随意审批、乱占土地、乱搭乱建等违法现象的发生。正在建设的或已经审批尚未开工建设的必须在7月底前由各区县提出初步意见,由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重新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拆除,逾期未办理重新审核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按违法建设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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