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文化
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连市清理整顿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文化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大连市清理整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全省信息网络服务业健康、蓬勃发展。
二、整顿重点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各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重点是治乱、治散、治黄,对经营无序、无照经营、传播不健康内容的“网吧”坚决予以取缔;对经营场地、环境、营业条件等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开办“网吧”等营业场所的有关规定、标准
1.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制定以下上网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1)“网吧”经营者依法经营保证书;
(2)“网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3)网络维护技术人员工作制度;
(4)上网环境保障措施;
(5)上网人员登记及服务器记录保存制度;
(6)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有关规定;
(7)上网设备的维护措施;
(8)上网计时收费目录明细表及收费办法。
2.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开发区)新开办的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20台,场地不得少于40平方米;县(市)及县(市)以下乡镇新开办的营业场所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5台,场地不得少于20平方米。
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重新办理登记时,其计算机数量要求同上;其营业场所面积大连市不得少于40平方米,县(市)及县(市)以下乡镇不得少于1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