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场所要宽敞明亮(敞开式),席位之间不能设包厢式隔断。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3)营业场所与小学校周边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不得从事非互联网所提供的游戏等其他活动。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营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省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并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四、审批程序
1.清理整顿期间(清理整顿后申请开办网吧亦按此程序)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要向县(市、区)公安、文化部门提交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县(市、区)公安、文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同意后经省辖市公安、文化部门批准盖章。
市公安、文化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西岗区中山路197号3793568
市文化局:沙河口区民政街321号4602874
2.清理整顿期间,经营者持公安、文化部门审批文件和经工商部门原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到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为给申办者提供方便,在清理整顿期间,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临时成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资格联合审查小组,具体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通信管理局 沙河口区中山路409号 4301063
3.经营者持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3672517
五、要求
1.凡不符合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部门、程序办理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一律作废。
2.有关部门在2001年6月20日之前,一律停止对新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已经开办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2001年5月23日开始重新办理登记,在2001年6月20日前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逾期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3.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审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获准文件,对无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违规提供接入服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