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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行为更加规范、合法,久拖未决的房地产纠纷得到处理,群众投诉明显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度、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明显好转。
  (四)完善现行管理机制,按照利于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理顺关系,使“热门工作多头管,薄弱环节无人管”的问题得到解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调整和完善,使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五)建立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权责一致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执法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揽权推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失职渎职行为。对于执法犯法或徇私舞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整顿和规范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要将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严肃查处其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少批多建和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严肃查处以下行为: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不按规定进行招标、逃避监管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搞“明招暗定”的行为;领导干部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涉招标活动和设置市场障碍,违法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迫使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或以垫资、不合理压缩工期为条件进行竞争的问题;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不依法行使分包认可管理,甚至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串通,允许其无证、越级或采用挂靠手段承包工程任务,允许其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单位不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和监理单位越级监理、同体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对被监理工程中存在的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其他危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问题,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不依法签订合同,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审查备案,以及在依法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订立与合法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越级和采用挂靠或允许他人挂靠本单位承接工程任务和出卖或变相出卖资格证件的行为。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除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外,在资质年检时要将其列为不合格,并根据情节取消其一定时间内的承包权,或报请有关部门降低、吊销其从业资格。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纠正和查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强令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构配件或强行指定生产厂家、销售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对居民区或城市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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