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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区县要按照市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立即予以纠正和查处,属上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和权限的,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能敷衍,凡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可一律先责令停工并及时上报,由有关部门立案处理并公开曝光。全面检查工作要在7月30日前结束,各区县要在全面检查工作结束前,将检查汇总表、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处理意见及有关整改措施书面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市工作小组将于8月20日前进行重点复查,(复查率不低于所有受检项目的30%),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迎接上级抽查。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要求:
1.各区县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和例会制度,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这次活动不走过场。
2.这次集中检查整顿工作要与改善和整治投资环境相结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执法程序和办事纪律,对在检查整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违法行政、越级行政、徇私枉法、借机乱收费、乱罚款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以及其他干扰这次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依法严肃查处。
3.这次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特别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事业单位翻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大专院校以及县以下地区包括村镇三层以上农民建房、居民翻建、新建住宅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所有以工程特殊为由,要求特事特办而不依法办事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查处。
4.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拒不接受查处或属于建筑市场管理权限以外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或转交有关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今年6月1日起,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月将查处承发包及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报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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