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0日)废止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意见》的通知
(2001年5月24日 青政办〔2001〕10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4月)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和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含临时用工和农民工)必须在录用、接收后即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实际录用了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即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手续。
(二)原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重组后,由分立和合并、重组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重新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原用人单位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输入或输出)合同。
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租赁人和承包人为该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由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或者以入股取代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安排下岗或者对劳动权利作限制。
(四)用人单位应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职工协商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