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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奖励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该项目市科技奖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和推荐市科技奖。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申报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昆明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市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项目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较好的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昆明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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