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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第三节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下列任一方面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促进本市与其它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外国公民、组织,是指对昆明科技事业做出主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服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人选从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的获奖者中产生;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从获得市科技奖的项目中产生。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确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进行推荐。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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