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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一)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组织形式进行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按照资本构成确定管理模式。其国有股减持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改为合伙制企业或设计事务所。其占有国有资本的租金、占用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其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转制前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改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改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改制之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比例逐年递减,20O5年10月1日后与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其中;2O01年1月1 日至2O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O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O%;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O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额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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