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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7日

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

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墙改与建设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保护我市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通告》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领导,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要依靠各级政府支持,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因此,要加强对《通告》实施的组织领导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通告》精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以下简易轮窑的关停和拆除工作,要根据《通告》要求列出这些企业关停、拆除的时间表。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对保留的砖瓦企业建立档案,根据有关要求下达粘土实心砖的限产计划,并监督限产计划的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粘土实心砖的禁用工作,对违反限产计划的砖瓦企业,除责令其整改外,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积极做好未纳入规划设计的农民私人建房粘土实心砖的限用和新墙材料的推广工作。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取缔、限期拆除无证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的砖瓦企业。应关停的砖瓦企业,凡超限期没有关停的,一律不予年检,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土地管理部门对被列入关停的砖瓦企业,应依法注销其取土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证。同时要积极做好关停砖瓦企业的复垦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复垦政策给予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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