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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农网改造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农网改造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1]商字36号 2001年1月21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如何界定“两改期间”的请示》(榕价工字(2000)7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福建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2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60号)文件精神,我省“两改期间”应为1999年9月15日起至该项工作结束。
  根据你委反映情况,长乐市政府在1997年制定集资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政策,并依此对农村居民收取部分钱款用于改造,此与我省规定收取的“两改”期间对农民收取表下线的政策是不同的,如果对长乐市武砂镇在全村农民收取的180元确实属于因集资改造农网政策所发生的,应不属于违反原省物委规定的“两改”期间对农民收取的表下线费用不得超过130元的政策的行为,但如果集资网改中如果有表下线进行改造,并在“两改”中予以保留使用,应视“保留使用”的程度,将集资网改中对农民的收费相应冲抵“两改”期间按规定对农民收取的表下线工程材料费,请你委会同长乐市物委根据以上政策精神,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严格按政策办事,并耐心做好有关群众的思想工作。具体协调和处理情况,请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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