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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2号)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以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确定行业(项目)单项征收率,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两种。其中,在对从事房产开发、中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统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包括个人投资者兴办的其他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二、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沪地税四(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确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本市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扣除标准参照本市规定的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凡确定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征收方式的,年终不实行清缴(单项带征率由市局另行发文明确)。对其中生产经营规模偏小、又确无建账能力、且销售额(营业额)难以控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同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具体参照《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按行业(项目)单项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同一起征点,达到起征点的即全额带征个人所得税;对个别行业和企业,情况特殊,盈利水平畸高畸低,需要在规定单项带征率以外确定带征率的,经区、县税务机关测定,报经市局批准,可就行业和企业确定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兼营两个以上不同行业(项目)的,若划分清楚,可按各行业(项目)的带征率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划分不清,则从高计征。
  五、凡确定为带征征收方式的个人合伙企业,实行就户按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然后由投资者分摊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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