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六、投资者投资或参资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不包括实行定率带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下同),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确认选定准予扣除个人费用的企业;属于应当确定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的纳税人,应同时办理确认手续(表式后附)。
  七、新办的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在提交税务登记申请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协议书。原私营合伙企业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等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合伙协议书。
  八、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其计算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得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无约定分配比例按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在对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时,可参照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对其跨区、县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认定,以及实施双重税务管理和部分行业(项目)营业税属地征税事宜,参照私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0年度发生的、但尚未解决的有关征税问题,各区县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