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精简文件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坚持党政分开和精简的原则,各负其责,把联合行文、批转和转发的文件总量减下来。要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减少审批事项,实现政企分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把本部门、本单位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各部门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协助领导严格把关,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下列情况之—的不以省委、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已开会作了布置或可用电话议定的事项;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事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门来文的意见;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宣传的事项;各类领导小组等机构召开的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过去已有文件规定,未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对工作没有实质性指导意义的文件;无实质内容的惯例性文件。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除用“函”的形式与下级党委、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不得给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事业单位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对外发布文件。
(四)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各部门要加强对内设机构办文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对外行文的,要立即撤销该文件。
(五)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省委、省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省委、省政府批转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部门文件。须经省委、省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也可由部门行文。各部门呈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文稿,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文稿起草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上报。如有分歧意见,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起草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省委、省政府协调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