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昆明市禁止
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上报的《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七日
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
  为确保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管理办法》在我市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成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禁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玉坤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梅国玮市环保局局长
  张光兴市法制局局长
  成员:段永明市环保局副局长
  畅定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孙启元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沈正光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德云市城建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刘鸷市经贸委科技处处长
  赵明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处长
  田丽宏市财委市场贸易处副处长
  吴修能市卫生防疫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段永明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抽1-2人参加。
  二、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监督、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属各有关部门及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对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禁白”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指导职责及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第26号令具体运用问题的解答;负责全市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生产企业的登记管理,提出可自然降解塑料袋销售企业初审意见;对市属以上生产塑料袋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县属塑料袋生产企业;对企业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为依法查处。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令的立法解释工作;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