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塑料生产企业的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并对其生产、销售的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技术质量检验,出具物理性能有关检验报告,为登记管理提供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属分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辖区内有证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商场(店)、农贸市场内生产、销售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监督管理;根据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对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生产、销售企业(户)实施工商登记;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贸主管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对商场(店)、农贸市场内经营和使用塑料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查处。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组织市、县(市)区城建监察队伍对辖区内各类商场(店)、农贸市场外的各类商业经营活动中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监督、管理与查处。
  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对可自然降解食品袋的卫生检验,提供生产可自然降解食品袋企业卫生检验报告。市卫生监督大队负责对本市饮食业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监督、管理与查处。
  市财委(部门):负责对所属商贸企业进行宣传、指导,督促销售、使用可自然降解食品袋及包装物(商品原包装物除外)。
  市计委(部门):负责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新、扩、改建项目立项报告的审查(备案)把关。
  市经贸委(部门):负责对生产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指导、扶持生产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包装物)的企业,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所属环保、市容管理、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经济、财贸管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人民政府令的行为;发动群众自觉使用可自然降解塑料袋,抵制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三、实施时间及要求
  (一)宣传教育阶段:2001年2月10日至28日。主要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新闻办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通告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由市新闻办负责,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是动员全市各新闻媒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宣传材料,在我市各报刊、广播电视刊登、播发市政府令及有关宣传资料;
  三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应宣传动员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广泛宣传治理“白色污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社会关注“白色污染”,人人动手治理“白色污染”,为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