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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塑料生产企业做好转产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技术、生产准备。市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销售网络,准备充足的货源,以满足市场对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需求。
  (二)检查阶段:2001年3月1日-3月30日。由市“禁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综合检查,查处违反通告的行为,没收不可降解塑料袋,并对生产、销售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经销商予以警告或处罚。具体步骤为:3月1日至15日,由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本市塑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责令仍在生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停产或转产,同时查封库存的不可降解塑料袋。3月15日起,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容管理局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市场、商场(商店)及流动摊点进行检查,没收、封存不可降解塑料袋。
  (三)正常管理阶段:2001年4月1日起,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对不可降解塑料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市人民政府令的行为。市属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政府令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防止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回潮”。
  四、有关规定
  1、违反市人民政府令,在规定时间内仍然生产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由环境保护部门没收所生产塑料袋,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市人民政府令,在规定时间内,仍然在销售和经营销售活动中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单位和个人,在各类商场(店)、农贸市场内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所有违章物品,对责任人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在商场(店)、农贸市场外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建设监察部门依法没收违章物品,对责任人可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对销售单位可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市卫生监督大队对饮食行业经营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进行查处。
  3、县(市)区有关部门参照上述条款实施处罚。对在市场外租房囤积、批发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没收所有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4、生产企业及经营者办理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环保登记,必须出具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市卫生防疫站食品包装卫生检疫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生物降解检测报告,方可予以环保登记。办理工商登记时,必须出具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登记手续,方可予以工商登记。
  5、通过登记的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生产或销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贸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容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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