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