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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泉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19号 2001年1月20日)


泉州市及所辖各县(市)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泉州市各县(市)分类售电价格的请示》(泉价(2000)231号)收悉。根据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泉州市各县(市)综合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分别为:晋江0.5378元、南安0.5212元、惠安0.5301元、石狮0.5523元、安溪0.4785元、德化0.4399元、永春0.4696元、安平开发区0.539元。以上电价均含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水平详见附表一至附表八。
  二、综合分类电价调整后,各县(市)上地方网的小水电新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县(市)综合分类电价为原则,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暂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部门备案。
  三、县(市)综合分类电价调整与省电网趸售电价调整之间因执行时间差而产生的电费盈余,县(市)电力部门不应作为营业性收入,应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平抑因政策性调价而影响综合分类电价,以保持综合分类电价的相对稳定。具体使用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提出,经设区的市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
  四、各县(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

晋江市综合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不满 1-10千伏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1千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备注:1、上述所列各类电价已含电力建设基金1分/千瓦时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限购省网电量部分)。
  2、除农村综合、农业生产和部队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5分/千瓦时,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0.8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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