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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字[2001]第20号 2001年2月8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现就规范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凡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有编委正式批复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属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单位,方可收取建设市场交易服务费。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为交易双方提供规定的服务。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见附表。服务内容包括:①提供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法规政策等信息;②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设工程的咨询服务;③为开标、评标、定标、洽谈提供活动场所,为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6:4的比例分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开标室、评标室、会议室等租赁费,也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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