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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靖县综合分类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靖县综合分类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2001]商字23号 2001年1月21日)


漳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南靖县综合分类电价问题的请示》(漳价(2001)商字第03号)收悉。我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481号)中已调整了南靖县综合分类电价水平,经审核,同意你委上报的各分类电价水平,具体详见附表;其它事项仍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漳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481号)文执行。
  附表:

南靖县综合分类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1.民政福利企业用电 0.569
2.轧钢冶炼(丰水期) 0.25
3.轧钢冶炼(枯水期) 0.40
4.合成氨县补部分用电 0.18
5.磷肥省网拨补部分用电 0.12 12
6.磷肥县补部分用电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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