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健全打私协调机构,充分发挥打私办的职能作用。打击走私贩私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打私办代表政府行使“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承担着推动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重任,是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参谋和助手。没有建立机构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打私协调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当地的打私工作。各级打私办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缉私统计数据要准确及时上报,并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努力适应新形势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需要。
  3、按照新的缉私体制,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的原则,海关、工商、公安、烟草等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理。对案件移送等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移送涉嫌走私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2000]245号文)的规定执行。严格罚没款的收支管理,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物品(含有关执法部门移送的),要按有关规定拍卖和处理;罚没收入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移送的走私案件的办案费,由接收案件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建立对缉私部门的奖励制度,调动各执法部门的积极性。对无合法进口证明或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以及查不清来源的“红油”,国家尚未按走私定性,目前仍可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查获的执法部门处理。
  4、突出工作重点,保持高压态势,进行综合治理。根据省打私工作会议精神和《昆明市打私联合行动方案》要求,我市重点地区仍然是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和呈贡、宜良、石林、嵩明县及安宁市,其他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消费品市场的监管进行。
  一是继续加大对走私贩私汽车、摩托车、成品油、卷烟、食糖、橡胶、假币、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制品、以及武器、弹药等走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广泛宣传打私工作的重要性,使之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二是继续加强对利用进口、货运、邮递和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活动的缉查。海关要加强通关管理、集中审单和风险布控;建立健全物流监控体系,加大稽查和机动查私力度,有效地遏制进口贸易渠道走私活动。
  三是各级工商、烟草专卖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敏感地区各类市场的管理,加大执法力度,防止“私货”交易回潮,坚决查处取缔流通领域违法、走私货物的交易行为。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打击贮藏“私货”的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