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和各基层局每年可选择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门培训,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参加。同时要抓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
  2、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地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4、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据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地税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市局将对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逐步要求纳税人应提供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证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每一纳税年度、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地税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三)申报期结束后,地税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
  1、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地税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
  2、检查方法一般可分为审核评税与现场重点检查。审核评税:审核评税是对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它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具体做法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执行。现场重点检查:
  现场审计是对企业的财务帐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具体检查的内容、程序、方法等按稽查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一般由稽查系列人员完成。
  3、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