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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2001年1月19日 桂发[2001]4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进步,加快我区经济基础社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一)我区地处祖国南疆,是一个以壮族为自治民族、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世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民族,全区少数民族人口790万人,占总人口的38.4%,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居全国各省区之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始终把民族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原则,大力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全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各民族团结合作、和睦相处,边防巩固,社会稳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得到显著加强。但是,由于历史和自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相对落后,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的基础设施薄弱,科技、文化、教育水平低,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新世纪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发扬我区民族团结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努力开创我区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二)在长期的民族工作实践中,我区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邓小平民族理论为指导,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必须切实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须认识广西全区都是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是全区的工作,既要注意民族工作的共性,又要考虑其特殊性,坚持从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出发,实际分类指导;必须把加强民族团结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努力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个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心中;必须正确处理国家扶持和自身努力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必须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必须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社会各方面,形成民族工作的合力。这些基本经验,对于做好我区新世纪的民族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现阶段我区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特色经济,加快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民族干部队伍,培养更多的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少数民族人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把我区逐步建设成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富裕文明的现代化的少数民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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